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JGJ 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
Specification of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Hoist Equipment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日期:2013年06月24日
施行日期:2014年01月0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
1.總 則
1.0.1 為加強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的檢驗,根據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等升降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檢驗。
1.0.3 建筑施工中升降設備設施的檢驗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2.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升降設備 Lifing equipments
由專業生產廠家制造的能夠自行升降,垂直、水平運送物料或人員的施工機械。
2.1.2 升降設施 Lifing facilities
主要結構構件為工廠制造的金屬結構產品,在現場按特定的程序組裝后,附著在建筑物上能夠沿著建筑物自行升降的施工作業平臺和防護設施。
2.1.3 升降設備設施檢驗 testing of lifing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對安裝、使用的升降機設備設施的安全使用條件、安裝裝置可靠性與標準規范及相關技術文件符合程度的驗證。
2.1.4 受檢單位 the units being inspected
升降設備、升降設施的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
2.2 符號
2.2.1 Qm——最大額定起重量。
2.2.2 Qo——額定起重量。
2.2.3 Ro——最大工作幅度。
2.2.4 V——額定提升速度。
3基本規定
3.0.1 升降設備設施超過使用年限時,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評估。
3.0.2 受檢單位應提供與檢驗升降設備設施安裝使用有關的過程記錄。
3.0.3 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應采用適宜的儀器、設備和工具,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儀器、設備和工具,必須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合格,并應在有效期內。
3.0.4 檢驗現場具備的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雨雪、大霧,且風速不應大于8. 3m/s;
2.環境溫度宜為-15℃~+40℃;
3.現場供電電壓波動偏差應為±5%;
4.應設置安全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識。
3.0.5 升降設備設施的檢驗分為保證項目和一般項目,檢驗結果可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1.當保證項目和一般項目檢驗全部合格時,判定為合格;
2.當保證項目檢驗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中不合格項目數符合下列規定時,可判定為合格。
1)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不得超過3項;
2) 施工升降機不得超過4項;
3) 塔式起重機不得超過5項。
3.當保證項目檢驗有不合格或一般項目檢驗中不合格項目數超過本條第2款規定時,判定為不合格。
3.0.6 經檢驗判定合格的,若一般項目存在不合格項,應整改至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應將整改資料報檢驗方。
3.0.7 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
3.0.8 升降設備設施檢驗后應出具檢驗報告,并應存檔。
4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4.1 一般規定
4.1.1 受檢單位應具有下列資料:
1.專業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
2.專項施工方案;
3.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
4.提升設備的合格證書;
5.安裝、調試自檢記錄;
6.提升(下降)前、后自檢記錄。
4.1.2 應按本標準附錄A填寫檢驗報告。當受檢單位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時,不得進行檢驗。
4.2 檢驗內容及要求
4.2.1 架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主要承力構件應無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嚴重銹蝕等缺陷;
2.架體總高度應與施工方案相符,且不應大于所附著建筑物的5倍樓層高;
3.架體寬度不應大于1. 2m;
4.架體支承跨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于7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于5. 4m;
5.架體的水平懸挑長度不應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并不應大于2m,單跨式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水平懸挑長度不應大于1/4的支承跨度;
6.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應大于110㎡;
7.相鄰提升機位間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體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4.2.2 豎向主框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在附著支承結構部位設置與架體高度相等的豎向主框架,豎向主框架應為桁架或剛架結構.其桿件連接的節點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并應與水平支撐桁架和架體構架構成空間幾何不可變體系的穩定結構;
2.主框架的強度和剛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3.主框架內側應設置導軌,主框架與導軌應采用剛性連接;
4.豎向主框架的垂直偏差不應大于5/1000,且不應大于60mm。
4.2.3 水平支承桁架桿件的軸線應相交于節點上,各節點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且應為定型桁架結構。在相鄰兩榀豎向主框架中間應連續設置。
4.2.4 架體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體構架相鄰立桿連接接頭不應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不得搭接;對底部采用套接或插接的可除外:
2.架體外立面應沿全高設置剪刀撐,剪刀撐的斜桿水平夾角應為45°~60°,并應將豎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體構架連成一體;
3.架體應在下列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強構造措旌:
1) 架體與附墻支座的連接處:
2) 架體上提升機構的設置處:
3) 架體上防墜、防傾裝置的設置處:
4) 架體吊拉點設置處;
5) 架體平面的轉角處:
6) 當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機、物料平臺等設施,需斷開處。
4.各扣件、連接螺栓應齊全、緊固,扣件螺栓擰緊力矩應為40N.m~65N.m。采用扣件式腳手架搭設的架體,其步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l30的要求。
5.架體懸挑端應以豎向主框架為中心成對設置對稱斜拉桿,其水平夾角不應小于45°;
6.在升降和使用工況下,架體懸臂高度均不應大于架體高度的2/5,并不應大于6m;
7.物料平臺不得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各部位和各結構構件相連或干涉,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建筑工程結構。
4.2.5 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高度內每一個樓層均應設置一處附墻支座,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附墻支座錨固處的混凝土強度應達到專項方案設計值,且應大于ClO:
2.附墻支座錨固螺栓孔應垂直于工程結構外表面:
3.附墻支1錨固螺栓應采取防松措旋,螺栓露出螺母端部的長度不應少于3倍螺距,并不應小于lo mm;
4.附墻支座錨固螺栓墊板規格不應小于lOOmm×lOOmm×lOmm;
5.附墻支座錨固處應采用兩根或以上的附著錨固螺栓。
4.2.6 防傾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個附墻支座上應配置防傾裝置;
2.防傾裝置應采用螺栓或焊接與附著支承結構連接,不得采用扣件方式連接;
3.在升降工況下,最上和最下兩個導向件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架體高度的1/4或2.8m。
4.2.7 架體升降到位后,每一附墻支座與豎向主框架應采取固定裝置或措施。
4.2.8 防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墜裝置在使用和升降工況下均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部位,并應附著在建筑物上,每一個升降機位不應少于一處;
2.防墜裝置應有安裝時的檢驗記錄。
4.2.9 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嚴禁設置在同一個附墻支承結構上。
4.2.10 架體安全防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體外側應用密目式安全網等進行全封閉;
2.架體底層的腳手板應鋪設嚴密,在腳手板的下部應采用安全網兜底,與建筑物外墻之間應采用硬質翻板封閉;
3.作業層外側應設置1. 2m高的防護欄桿和180 mm高的擋腳板;
4.當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中間斷開時,其斷開她必須封閉,并應加設防護欄桿;
5.使用工況下架體與工程結構表面之間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的防護措施。
4.2.11 同步控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升降時,應配備有限制荷載自控系統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統;
2.限制荷載自控系統應具有超載15%時的聲光報警和顯示報警機位,超載30%時,應具有自動停機的功能:
3.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統應具有當水平支承桁架兩端高差達到30 mm時能自動停機功能。
4.2.12 中央控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備點控群控功能;
2.應具有顯示各機位即時荷載值及狀態的功能;
3.升降的控制裝置,應放置在樓面上,不應設在架體上。
4.2.13提升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提升設備應與建筑結構和架體有可靠連接;
2.吊鉤不應有裂紋、剝裂,不得補焊;
3.液壓提升裝置管路應無滲漏;
4.鋼絲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 鋼絲繩 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 GB/T5972的規定。
4.2.14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
2.應設置專用開關箱:
3.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 5MΩ。
4.2.15 附著式式腳手架架體上應有防火措施。
5高處作業吊籃
5.1 一般規定
5.1.1 受檢單位應具有下列資料:
1.產品出廠合格證;
2.安全鎖標定證書;
3.使用說明書;
4.安裝合同和安全協議;
5.專項施工方案及作業平面布置圖:
6.安裝自檢驗收表。
5.1.2 應按本標準附錄B填寫檢驗報告。當受檢單位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時,不得進行檢驗。
5.2 檢驗內容及要求
5.2.1 結構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懸掛機構、懸吊平臺的鋼結構及焊縫應無明顯變形、裂紋和嚴重銹蝕;
2.結構件各連接螺栓應齊全、緊固,并應有防松措施;所有連接銷軸使用應正確,均應有可靠軸向止動裝置。
5.2.2 懸吊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懸吊平臺拼接總長度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底板應牢固,無破損,并應有防滑措施;
3.護欄靠工作面一側高度不應小于800mm,其余部位高度不應小于llOOmm;
4.四周底部擋板應完整、無間斷,高度不應小于150mm,與底板間隙不應大于5mm;
5.與建筑物墻面間應設有導輪或緩沖裝置;
6.懸吊平臺運行通道應無障礙物。
5.2.3 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吊籃鋼絲繩的型號和規格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工作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6mm;
3.安全鋼絲繩應選用與工作鋼絲繩相同的型號、規格,在正常運行時,安全鋼絲繩應處于懸垂張緊狀態;
4.安全鋼絲繩、工作鋼絲繩應分別獨立懸掛,并不得松散、打結,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GB/T5972的規定;
5.安全鋼絲繩的下端必須安裝重砣,重砣底部至地面高度宜為100 mm~200 mm,且應處于自由狀態:
6.鋼絲繩的繩端固結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5.2.4 產品標牌及警示標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產品標牌應固定可靠,易于觀察;
2.應有重量限載的警示標志。
5.2.5 懸掛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l .懸掛機構前梁長度和中梁長度配比、額定載重量、配重重量及使用高度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2.懸掛機構施加于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作用力,應符合建筑結構的承載要求;
3.懸掛機構橫梁應水平,其水平度誤差不應大于橫梁長度的4%,嚴禁前低后高;
4.前支架不應支撐在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等部位;
5.懸掛機構吊點水平間距與懸吊平臺的吊點間距應相等,其誤差不應大于50mm;
6.懸掛機構的前梁不應支撐在非承重建筑結構上。不使用前支架的,前梁上的擱置支撐中心點應和前支架的支撐點相重合,工作時不得自由滑移,并應有專項施工方案。
5.2.6 配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重件重量及幾何尺寸應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并應有重量標記,其總重量應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要求,不得使用破損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2.配重件應固定在配重架上,并應有防止可隨意移除的措施。
5.2.7 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行程限位應動作正常、靈敏有效;
2.制動器應靈敏有效,手動釋放裝置應有效;
3.應獨立設置作業人員專用的掛設安全帶的安全繩,安全繩應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結構上,不應有松散、斷股、打結,在各尖角過渡處應有保護措施。
5.2.8 安全鎖應完好有效,嚴禁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的安全鎖。
5.2.9 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電氣元件應工作正常,固定可靠;電控箱應有防水、防塵措施;主供電電纜在各尖角過渡處應有保護措施;
2.懸吊平臺上必須設置緊急狀態下切斷主電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鈕。急停按鈕不得自動復位;
3.帶電零部件與機體間的絕緣電阻不宜小于2MΩ;
4.專用開關箱應設置隔離、過載、短路、漏電等電氣保護裝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
6.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
6.1 ?一般規定
6.1.1 ?受檢單位應具有下列資料:
1.產品出廠合格證、備案證明
2.安裝告知手續;
3.使用說明書;
4.防墜安全器說明書;
5.安裝合同及安全協議;
6.專項施工方案;
7.基礎驗收及其隱蔽工程資料;
8.安裝前檢查表;
9.安裝自檢驗收表。
6.1.2 ?應按本標準附錄c填寫檢驗報告。當受檢單位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時,不得進行檢驗。
6.2 ?檢驗內容及要求
6.2.1 ?基礎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尺寸、外形、混凝土強度等級及地基承載力等,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基礎及周圍應有排水設施,不得積水;
3.30m及以上物料提升機的基礎應進行設計計算。
6.2.2 ?架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結構件應無明顯變形、嚴重銹蝕,焊縫應無明顯可見裂紋;
2.結構件安裝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各連接螺栓應齊全、緊固,并應有防松措施,螺栓露出螺母端部的長度不應少于3倍螺距;
3.架體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架體高度的1.5/1000。
4井架式物料提升機的架體在各樓層通道的開口處,應有加強措施。
5架體底部應設高度不應小于1.8m的防護圍欄以及圍欄門,并應完好無損,圍欄門裝應有電氣連鎖開關,吊籠應在圍欄門關閉后方可啟動。
6.2.3 ?吊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吊籠內凈高度不應小于2m;
2吊籠應設置吊籠門,吊籠兩側立面及吊籠門應采用網板結構全高度封閉,吊籠門的開啟高度不應低于1. 8m;
3吊籠應有可靠防護頂板;
4吊籠底板應有防滑、排水功能,無明顯變形、銹蝕、破損,且應固定牢靠;
5吊籠滾動導靴應可靠有效;
6產品標牌應固定牢固,易于觀察,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6.2.4 ?提升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固定卷揚機應有專用的錨固設施,且應牢固可靠;
2卷揚鋼絲繩不得拖地和被水浸泡,穿越道路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3卷揚機應設置防止鋼絲繩脫出卷筒的保護裝置,該裝置與卷筒側板最外緣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并應有足夠的強度;
4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整齊排列,端部應與卷筒壓緊裝置連接牢固。當吊籠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少于3圈;
5卷筒兩端的凸緣至最外層鋼絲繩的距離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倍;
6滑輪組與架體(或吊籠)應采用剛性連接,嚴禁使用開口板式滑輪;
7滑輪應設置防鋼絲繩脫出裝置,該裝置與滑輪間隙不得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
8制動器應動作靈敏,工作應可靠;
9當曳引鋼絲繩為2根及以上時,應設置張力自動平衡裝置;
10導向滑輪和卷筒中間位置的連線應與卷筒軸線垂直,其距離不應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
6.2.5 ?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絲繩繩端固結應牢固、可靠。當采用金屬壓制接頭固定時,接頭不應有裂紋;當采用楔塊固結時,楔套不應有裂紋,楔塊不應松動;當采用繩夾固結時,繩夾安裝應正確,繩夾數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一部分:總則》GB6067.1的要求;
2鋼絲繩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與滑輪和卷筒相匹配,并應正確穿繞。鋼絲繩應潤滑良好,不得與金屬結構摩擦;
3鋼絲繩達到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GB/T5972的規定報廢條件時,應予報廢。
6.2.6 ?導向和緩沖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吊籠滾輪與導軌之間的最大間隙不應大于10 mm;
2吊籠導軌結合面錯位階差不應大于1. 5mm,對重導軌、防墜器導軌結合面錯位階差不應大于0. 5mm;
3吊籠和對重底部應設置緩沖器。
6.2.7 ?停層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停層平臺搭設應牢固、安全可靠,兩邊應設置不小于1. 5m高的防護欄桿,并應全封閉;
2各停層平臺應設置常閉平臺門,其高度不應小于1. 8m,且應向內側開啟。
6.2.8 ?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起重量限制器;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發出警示信號。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并小于額定起重量的1109'o時,起重量限制器應能停止起升動作;
2吊籠應設置防墜安全器;當提升鋼絲繩斷繩或傳動裝置失效時,防墜安全器應能制停帶有額定起重量的吊籠,且不應造成結構損壞。自升平臺應設置有漸進式防墜安全器;
3應設置上限位開關;當吊籠上升至限走位置時,應觸發限位開關,吊籠應停止運動,上部越程距離不應小于3m;
4應設置下限位開關;當吊籠下降至限定位置時,應能觸發限位開關,吊籠應停止運動;
5進料口防護棚應設置在提升機地面上料口上方,其長度不應小于3m,寬度不應小于吊籠寬度。頂部強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的規定;
6當司機對吊籠升降運行、停層平臺觀察視線不清時,必須設置通信裝置,通信裝置應同時具有語音和影像顯示功能。
6.2.9 ??吊籠安全停靠裝置應為剛性機構,必須能夠承擔吊籠、物料及作業人員等全部荷載。
6.2.10 ?附著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物料提升機附著裝置的設置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
2附著架與架體及建筑結構應采用剛性連接,不得與腳手架連接。
6.2.11 ?纜風繩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設置纜風繩時,其地錨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的規定;
2纜風繩與地面夾角宜為45°~60°,其下端應與地錨連接牢靠:
3纜風繩應設有預緊裝置,張緊度應適宜:
4當架體高度30m及以上時,不應使用纜風繩。
6.2.12 ?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專用開關箱,其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
2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0. 5MΩ,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IMΩ;
3工作照明的開關應與主電源開關相互獨立;當提升機主電源切斷時,工作照明不應斷電;
4卷揚機的控制開關不得使用倒順開關;
5應設置非自動復位型緊急斷電開關,且開關應設在便于司機操作的位置:
6提升機的金屬結構及所有電氣設備系統的金屬外殼接地應良好,其重復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2.13司機操作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搭設應牢靠,應能防雨,且應視線良好;
2應設置專用開關箱,照明應滿足使用要求:
3應設有安全操作規程及警示標牌;
4操作柜的操作按鈕應有指示功能和動作方向的標識。
7施工升降機
7.1 ?-般規定
7.1.1受檢單位應具有下列資料:
1產品出廠合格證、監督檢驗證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備案證明;
2安裝告知手續;
3安裝合同及安全協議;
4防墜安全器標定檢測報告;
5專項施工方案;
6基礎驗收及其隱蔽工程資料;
7基礎混凝土強度報告;
8安裝前檢查表;
9安裝自檢記錄。
7.1.2應按本標準附錄D填寫檢驗報告。當受檢單位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時,不得進行檢驗。
7.2檢驗內容及要求
7.2.1施工升降機任何部分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符合表7.2.1的規定。
表7.2.1最小安全操作距離
外電線電路電壓(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500 |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 | 4 | 6 | 8 | 10 | 15 |
7.2.2施工升降機正常作業狀態下的噪聲限值應符合表7.2.2的規定。
表7-2.2噪聲限值 ???dB (A)
測量部位 | 單傳動 | 并聯雙傳動 | 并聯三傳動 | 液壓調速 |
吊籠內 | ≤85 | ≤86 | ≤87 | ≤98 |
離傳動系統Im處 | ≤88 | ≤90 | ≤92 | ≤110 |
7.2.3 ?基礎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應滿足使用說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2基礎及周圍應有排水設施,不得積水。
7.2.4防護圍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升降機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 8m的地面防護圍欄,并不得缺損,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圍欄門的開啟高度不應小于1. 8m,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圍欄門應裝有機械鎖緊和電氣安全開關;當吊籠位于底部規定位置時,圍欄門方能開啟,且應在該門開啟后吊籠不能啟動。
7.2.5 ?吊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吊籠門框凈高不應小于2m,凈寬不應小于0.6m,吊籠箱體應完好,無破損;
2吊籠門應裝機械鎖鉤,運行時不應自動打開,應設有電氣安全開關;當門未完全關閉時,該開關應能有效切斷控制回路電源,使吊籠停止或無法起動;
3當吊籠頂板作為安裝、拆卸、維修的平臺或設有天窗時,頂板應抗滑,且周圍應設護欄。該護欄的上扶手高度不應小于l. Im,中間高度應設置橫桿,擋腳板高度不應小于lOOmm,護欄與頂板邊緣的距離不應大于lOOmm,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吊籠頂部應有緊急出口,并應配有專用扶梯,出口門應裝向外開啟的活板門,并應設有電氣安全聯鎖開關,并應靈敏、有效;
5吊籠內應有產品銘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開關及其它危險處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7.2.6 ?槊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垂直安裝的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導軌架軸心線對底座水平基準面的安裝垂直度偏差應符合表7.2.6的規定;對傾斜式或瞄線式導軌架的對垂直安裝的齒輪齒條式旌工升降機,其導軌架正面的垂直度偏差應符合表7.2.6的規定;對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導軌架軸心線對底座水平基準面的安裝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導軌架高度的1. 5/1000;
表7.2.6安裝垂直度偏差
導軌架架設高度(h)/m | h≤70 | 70 | 100 | 150 | h>200 |
垂直度偏差(mm) | 不大于(1/1000) | ≤70 | ≤90 | ≤110 | ≤130 |
對鋼絲繩施工升降機,垂直度不大于 (1.5/1000).h |
2主要結構件應無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和嚴重銹蝕,焊縫應無明顯可見的焊接缺陷:
3結構件各連接螺栓應齊全、緊固,應有防松措施,螺栓應高出螺母頂平面,銷軸連接應有可靠軸向止動裝置;
4當導軌架的高度超過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最大獨立高度時,應設有附著裝置。
5附著裝置以上的導軌架自由端高度不得超過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7.2.7層門及樓層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l各停層處應設置層門,層門不應突出到吊籠的升降通道上;
2層門開啟后的凈高度不應小于2.Om。特殊情況下,當進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時,可降低層門框架高度,但凈高度不應小于1·8m;
3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層門的開關過程可由吊籠內乘員操作,樓層內人員無法開啟;
4樓層平臺搭設應牢固可靠,不應與施工升降機鋼結構相連接;
5樓層平臺側面防護裝置與吊籠或層門之間任何開口的間距不應大于150mm,
6 吊籠門框外緣與登機平臺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50mm;
7各樓層應設置樓層標識,夜間施工應有照明。
7.2.8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絲繩的規格、型號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并應正確穿繞。鋼絲繩應潤滑良好,與金屬結構無摩擦;
2鋼絲繩繩端固定應牢固、可靠,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鋼絲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GB/T59%的規定。
7.2.9滑輪、曳引輪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滑輪、曳引輪轉動應良好,無裂紋、破損;滑輪輪槽壁厚磨損不應超過原壁厚的20%,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不應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5%,槽底應無溝槽;2應有防鋼絲繩脫出裝置,該裝置與滑輪外緣的間隙不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且應可靠有效。
7.2.10傳動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動系統旋轉的零部件應有防護罩等安全防護設施;
2對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其傳動齒輪、防墜安全器的齒輪與齒條嚙合時,接觸長度沿齒高不得小于40%,沿齒長不得小于50%。
7.2.11導輪、背輪、安全擋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輪連接及潤滑應良好,無明顯側傾偏擺;
2背輪安裝應牢靠,并應貼緊齒條背面,潤滑應良好,無明顯側傾偏擺;
3安全擋塊應可靠有效。
7.2.12對重、緩沖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重應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涂成警告色:
2對重導向裝置應正確可靠,對重軌道應平直,接縫應平整,錯位階差不應大于0.5 mm;
3應在吊籠和對重運行通道的最下方安裝緩沖器。
7.2.13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制動器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傳動系統應采用常閉式制動器,制動器動作應靈敏,工作應可靠;
3每個制動器應可手動釋放,且需由恒力作用來維持釋放狀態。
7.2.14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l有對重的施工升降機,當對重質量大于吊籠質量時,應有雙向防墜安全器或對重防墜安全裝置;
2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吊籠上沿導軌設置的安全鉤不應少于2對,安全鉤應能防止吊籠脫離導軌架或防墜安全器輸出端齒輪脫離齒條;
3施工升降機應設置自動復位的上下限位開關;
4施工升降機應設置極限開關。當限位開關失效時,極限開關應切斷總電源,使吊籠停止。當極限開關為非自動復位型時,其動作后,手動復位方能使吊籠重新啟動;
5限位殲關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當額定提升速度小于0. 8m/s時,觸板觸發該開關后,上部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 8m,當額定提升速度大于或等于0.8m/s時,觸板觸發該開關后,上部安全距離應滿足下式的要求:
1=1. 8+0. lv2 ???????????????????(7.2.14)
式中:
L-上部安全距離的數值(m);
V-提升速度的數值(m/s)。
2)下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吊籠在額定荷載下降時,觸板觸發下限位開關使吊籠制停,此時觸板離觸發下極限開關還應有一定的行程;
6上限位與上極限開關之間的越程距離: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不應小于0. 15m,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不應小于0. 5m。下極限開關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吊籠碰到緩沖器之前,觸板應首先觸發下極限開關;
7極限開關不應與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元件:
8用于對重的鋼絲繩應裝有非自動復位型的防松繩裝置:
9應設置超載保護裝置,且應靈敏有效;
10地面進料口防護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的規定。
7.2.15嚴禁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的防墜安全器。
7.2.16 ?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
2施工升降機應設有專用開關箱;
3當吊籠頂用作安裝、拆卸、維修的平臺時,應設有檢修或拆裝時的頂部控制裝置,控制裝置應安裝非自行復位的急停開關,任何時候均可切斷電路停止吊籠運行:
4在操作位置上應標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動作方向;
5當施工升降機安裝高度大于120m,并超過建筑物高度時,應安裝紅色障礙燈,障礙燈電源不得因施I升降機停機而停電;
6施工升降機的控制、照明、信號回路的對地絕緣電阻應大于0. 5MΩ,動力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應大于1MΩ;
7設備控制柜應設有相序和斷相保護器及過載保護器;
8操作控制臺應安裝非自行復位的急停開關;
9電氣設備應有防止外界干擾的防護措施:
10施工升降機工作中應有防止電纜和電線機械損傷的防護措施
8塔式起重機
8.1?一般規定
8.1.1受檢單位應具有下列資料:
1產品出廠合格證、監督檢驗證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備案證明;
2安裝告知手續;
3安裝合同及安全協議;
4專項施工方案;
5地基承載力勘察報告;
6 基礎驗收及其隱蔽工程資料;
7基礎混凝土強度報告;
8預埋件或地腳螺栓產品合格證;
9塔式起重機安裝前檢查表;
10安裝自檢記錄。
8.1.2應按本標準附錄E填寫檢驗報告。當受檢單位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時,不得行檢驗。 ???.
8.2檢驗內容及要求
8.2.1使用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塔式起重機尾部分與周圍建筑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6m;
2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處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機的臂架端部與任意一臺塔式起重機塔身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m,處于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與低位塔式起重機處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
3塔式起重機獨立高度或自由端高度不應大于使用說明書的允許高度;
4有架空輸電線的場所,塔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8.2.1的規定。
表8.2.1塔式起重機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m) | 電壓(KV) | ||||||
| <1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沿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沿水平方向 | 1.5 | 2.0 | 3.5 | 4.0 | 6.0 | 7.0 | 8.5 |
8.2.2基礎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基礎應有排水設施,不得積水。
8.2.3結構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結構件無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嚴重銹蝕可見焊接缺陷;
2結構件、連接件的安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銷軸軸向定位應可靠;
4高強螺栓連接應按說明書要求預緊,應有雙螺母防松措施且螺栓高出螺母頂平面的3倍螺距;
5平衡重、壓重的安裝數量、位置與臂長組合及安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平衡重、壓重吊點應完好;
6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在空載、風速不大于3m/s狀態下,獨立狀態塔身(或附著狀態下最高附著點以上塔身)軸心線的側向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4/1000,最高附著點以下塔身軸心線的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2/1000;
7塔式起重機的斜梯、直立梯、護圈和各平臺應位置正確,安裝應齊全完整,無明顯可見缺陷,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8平臺鋼板網不得有破損:
9休息平臺應設置在不超過12. om的高度處,上部休息平臺的間隔不應大于lOm;
10塔身高度超過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最大獨立高度時,應設有附著裝置。
8.2.4行走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l軌道應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地連接,每間隔6m應設一個軌距拉桿。鋼軌接頭處應有軌枕支承,不應懸空,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應移動;
2軌距允許誤差不應大于公稱值的1/1000,其絕對值不應大于6mm;
3鋼軌接頭間隙不應大于4mm,與另一側鋼軌接頭的錯開距離不應小于1.5m,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應大于2mm;
4塔機安裝后,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對于上回轉塔機不應大于3/1000;對于下回轉塔機不應大于5/1000。在軌道全程中,軌道頂面任意兩點的高度差應小于lOOmm;
5軌道行程兩端的軌頂高度不宣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點的軌頂高度。
8.2.5起升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絲繩的規格、型號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并應正確穿繞。鋼絲繩潤滑應良好,與金屬結構無摩擦;
2)鋼絲繩繩端固結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鋼絲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GB/T5972的規定。
2卷揚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卷揚機應無滲漏,潤滑應良好,各連接緊固件應完整、齊全;當額定荷載試
驗工況時,應運行平穩、無異常聲響;
2)2卷筒兩側邊緣超過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倍,卷筒上鋼絲繩層鋼絲繩排列應整齊有序;
3)卷筒上鋼絲繩繩端固結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當吊鉤位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3圈安全圈。
3滑輪及卷筒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滑輪轉動應不卡滯,潤滑應良好;
2)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裂紋或輪緣破損;
——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
——滑輪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檉的25%。
4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制動器零件不得有下列情況之一:
——可見裂紋;
——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1. 5~2mm;
——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電磁鐵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的10%;
2)制動器應制動可靠,動作應平穩;
3)防護罩應完好、穩固。
5吊鉤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心軸固定應完整可靠;
2)吊鉤防止吊索或吊具非人為脫出的裝置應可靠有效;
3)吊鉤不得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
——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截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lOoh;
——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cYo;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lOoh。
8.2.6回轉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回轉減速機應固定可靠、外觀應整潔、潤滑應良好;在非工作狀態下臂架應能自由旋轉;
2齒輪嚙合應均勻平穩,且無斷齒、啃齒;
3回轉機構防護罩應完整,無破損。
8.2.7變幅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絲繩、卷筒、滑輪、制動器的檢驗應符合本標準第8.2.5條的規定;
2變幅小車結構應無明顯變形,車輪間距應無異常;
3小車維修掛籃應無明顯變形,安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可見裂紋;
——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8.2.8鋼絲繩必須設有防脫裝置,該裝置與滑輪及卷筒輪緣的間距雨得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
8.2.9頂升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l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溢流閥;
2頂升液壓缸應有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間不得采用軟管連接;
3泵站、閥鎖、管路及其接頭不得有明顯滲漏油漬。
8.2.10司機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結構應牢固,固定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應有絕緣地板和符合消防要求的滅火器,門窗應完好,起重特性曲線圖(表)、安全操作規程標牌應固定牢固,清晰可見。
8.2.11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升高度限位器
1)動臂變幅的塔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 mm處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對沒有變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動臂變幅的塔機,還應同時切斷向外變幅控制回路電源,但應有下降和向內變幅運動;
2)小車變幅的塔機,當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 mm處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但應有下降運動;
2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
1)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幅度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110%時,應停止上升和向外變幅動作;
2)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碼變幅的觸點和控制定幅變碼的觸點應分別設置,且應能分別調整;
3)當小車變幅的塔機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在小車向外運行,且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變幅速度應自動轉換為不大于40m/min;
4) 當起重量大于最大額定起重量并小于110%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停止上升方向動作,但應有下降方向動作。具有多擋變速的起升機構,限制器應對各擋位具有防止超載的作用;
3幅度限位器
1)動臂變幅的塔機應設有幅度限位開關,在臂架到達相應的極限位置前開關應能動作,停止臂架再往極限方向變幅;
2)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有小車行程限位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限位開關動作后應保證小車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裝置最小距離為200mm;
3)動臂變幅的塔機應設有臂架極限位置的限制裝置,該裝置應能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傾翻;
4其他安全保護裝置
1)回轉處不設集電器供電的塔機,應設有正反兩個方向的回轉限位器,限位器動作時臂架旋轉角度不應大于±540°;
2)軌道行走式塔機應設行程限位裝置及抗風防滑裝置。每個運行方向的行程限位裝置包括限位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擋。行程限位裝置其應保證限位開關動作后,塔機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器最小距離應為lOOOmm,緩沖器距終端止擋最小距離應為lOOOmm,終端止擋距軌道尾端最小距離應為lOOOmm;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裝置應有效;
3)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小車斷繩保護裝置,且在向前及向后兩個方向上均應有效;
4)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小車防墜落裝置,且應有效,可靠;
5) ?自升式塔機應具有爬升裝置防脫功能,且應有效,可靠;
6)臂根鉸點高度超過50m的塔機,應配備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允許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信號。
8.2.12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
2動力電路和控制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應不低于0. 5MQ;
3塔機應有良好的照明,照明供電不應受停機的影o向;
4塔頂和臂架端部應安裝有紅色障礙指示燈,電源供電不應受停機的影晌;
5電氣柜或配電箱應有門鎖。門內應有原理圖或布線圖、操作指示等,門外應有警示標志;
6塔機應設有短路、過流、欠壓、過壓及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電源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并應齊全;
7塔機的金屬結構、軌道、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安全照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均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8塔機應設置有非自動復位的、能切斷塔機總控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該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
9在司機室內明顯位置應裝有總電源開合狀況的指示信號燈和電壓表;
10零線和接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嚴禁作載流回路。塔機結構不得作為工作零線使用;
11軌道行走式塔機的電纜卷筒應具有張緊裝置,電纜收放速度與塔機運行速度應同步。電纜在卷筒上的連接應牢固,電纜電氣接點不宜被拉曳。
8.2.13塔機的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進行空載試驗。塔機空載狀態下,起升、回轉、變幅、運行各動作的操作試驗、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操作系統、控制系統、聯鎖裝置動作應準確、靈活;
2)各行程限位器的動作準確、可靠;
3)各機構中無相對運動部位應無漏油現象。有相對運動的各機構運動應平穩,應無爬行、振顫、沖擊、過熱、異常噪聲等現象
2額定載荷試驗應符合《塔式起重機》GB/T5031的規定。
9 GB 6067.1-2010 起重機安全規程 第1部分:總則
10 GB6067.5-2014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5部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
20 GB26557-2011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GB 16899-2011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